天博APP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尚未结案的及过去12个月内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天博APP,累计诉讼案件共计58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6,957.62万元。其中,未结诉讼案件共计50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5,226.28万元,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共计8例,已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731.34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目前,未结诉讼案件共计50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5,226.28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49例,涉及金额为15,022.59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1例,涉及金额为203.69万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246,824.49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三通一平、停水停电、和钢筋二次搬运的费用共计141,456.47元;(3)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施工期间洽商、变更的费用1,127,671.61元;(4)判令被告补偿钢筋调差价款460,971.76元;(5)判令被告给付施工期间的窝工费用370,863.16元;(6)判令被告给付静载荷试验费50,000元;(7)判令被告给付停工后人工、机械、材料的损失1,795,780.86元;(8)判令被告承担合同未履行完毕违约金2,986,298.7元,按合同价款的30%计算;同时给付未按时付款的违约金,以6,193,568.3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277,196.95元,共计:9,457,004元;(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因股份股权合同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仲裁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5,378,148.47元;(2)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378,148.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金额为3,022,537.48元;(3)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4)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一承担;(5)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承担的给付义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裁决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二持有的被申请人一的股权行使质押权,以清偿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所确定的债务;(7)裁决被申请人三就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承担的给付义务,向申请人承担差额补偿责任。
公司未就华益兰馨基金投资项目提供过任何形式担保,签署过任何协议,截至目前公司亦未为任何私募基金产品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
(3)与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县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6,134,846.87元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起的逾期利息146,314.09元;(2)判令支付保证金4,000,000元;(3)全部诉讼费。
原告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依约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起计付至两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5万元,以及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方: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济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博天济南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3,627,898.86元及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判令博天环境、商河国有投资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已付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即:商河县丰源湖水库水源工程泵站、泵站内主厂房天博APP、副厂房及厂房内各类设备、饮水工程节制闸、分水闸,泵站工程前池、进水池等)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公司已结案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共计8例,已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1,731.34万元,公司均为被告方。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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