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博福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上海天博APP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03 06:5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宁波天博福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62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丹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466,申报品名为非医用TB牌TBM型一次性民用口罩,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为1080000个,申报价格为FOB27000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数量为108000个,总价为FOB27000美元,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天博APP报关单修改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天博APP,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天博APP,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天博APP,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